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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河北省创新型企业评审工作的通知
出处: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录入日期:2013-05-24  点击数:2656

冀科政〔20138

关于开展河北省创新型企业

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科技局,省政府国资委监管企业,各设区市总工会

    按照国家和我省技术创新工程的总体部署,省科技厅、省政府国资委、省总工会在各地和各部门的支持下,共同组织开展了创新型企业建设工作,2010年11月、2012年11月先后两次评选命名了27家“河北省创新型企业”,其中12家企业被国家科技部、国务院国资委、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命名为“全国创新型企业”,形成了鲜明的政策导向,增强了企业创新活力,有力地促进了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

“十二五”时期,是我省调结构、转方式、科学发展的关键时期,也是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加快建设创新型河北的攻坚阶段。为深入实施我省技术创新工程,建立完善企业主导产业技术研发创新的体制机制,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经省科技厅、省政府国资委、省总工会研究,决定组织开展河北省2013年创新型企业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申报条件

申报企业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即可申报。

1、在河北省境内注册登记4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企业主营业务和技术发展重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能源政策、环保政策和《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战略方向。

3、近3年企业至少获得过2项及以上授权发明专利。

4、近3年企业至少推出过3项及以上新产品(新工艺、新服务)。

5、近3年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中小企业(年销售收入总额为3亿元以下平均数不低于6%,大型企业(年销售收入总额3亿元及以上不低于4%。

6、近3年企业新产品(新服务)或采用新工艺带来的销售收入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均不得低于50%。

7、企业通过ISO9000、ISO14000(EMS)等相关认证,制药企业通过国家GMP认证。

8、企业具有良好的社会诚信形象

二、申报和评审程序

1、企业自愿申报。企业根据自愿原则进行申报,同时对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市级初审把关。各设区市科技局会同同级国资委、总工会按照申报条件审查把关,符合条件的上报省科技厅。省国资委监管企业报省国资委,由省国资委审查合格统一报省科技厅。

3、专家联合评审。省科技厅会同省政府国资委、省总工会统一聘请专家,对初审合格的企业按照评审标准综合评审。

4、省级统一命名。经专家评审符合“河北省创新型企业”条件的企业,由省科技厅、省政府国资委、省总工会共同命名为“河北省创新型企业”,同时向社会公布。

5、择优重点支持。被命名为“河北省创新型企业”的将予以资金支持,同时优先获得项目申报、科技奖励、申报“国家级创新型企业”等资格。

三、有关要求

1、各设区市科技局于2013620日前将初审合格的企业申报材料上报至省科技厅。

2、每个设区市新申报企业不得超过3家,已被列为河北省创新型试点企业且符合本次申报条件的企业,可不受数量限制。

3、各设区市依照初审结果,按优先推荐顺序依次填写《河北省创新型企业初审合格企业汇总表》。

4、材料要求一式份,A4纸正反面打印,胶装或线装。电子版发送至邮箱。

相关文件和附表请到河北省科技厅网站“省厅通知”栏(http://www.hebstd.gov.cn)下载。

联系人: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政策法规处  张 勇   宋俊娜

联系电话:0311-85803093    85814945

电子信箱:zhangy1862@sina.cn

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企业管理促进处  柏俊

联系电话:0311-87906956    87903140

电子信箱: baijunchan@hbsa.gov.cn

河北省总工会经济技术部  李 刚

联系电话:0311-67569211    

电子信箱: hbjjjsb@hebgh.org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    河北省总工会

  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3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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