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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北省国家科技惠民计划项目管理和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出处:河北省科技厅  录入日期:2012-08-23  点击数:2991

冀科社【2012】5号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河北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河北省国家科技惠民计划项目管理和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科技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民生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发挥好科技惠民、促进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科技部、财政部印发《科技惠民计划管理办法(试行)》,启动了国家科技惠民计划,将组织实施一批国家科技惠民计划项目。为规范管理和实施河北省承担的国家科技惠民计划项目,省科技厅、财政厅制定了《河北省国家科技惠民计划项目管理和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北省国家科技惠民计划项目管理和实施细则(试行)
二○一二年八月十四日
 
河北省国家科技惠民计划项目管理和实施细则(试行)
省科技厅 省财政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和实施河北省承担的国家科技惠民计划项目,根据科技部、财政部《科技惠民计划管理办法(试行)》和《科技惠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和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管理和实施细则适用于河北省科技厅、财政厅共同组织实施的国家科技惠民计划项目。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成立由科技、财政主管部门牵头协调,发改委、工信厅等政府相关部门参加,卫生厅、环保厅、国土厅、公安厅等行业主管部门参与的河北省国家科技惠民计划项目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推动相关工作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重大问题。下设“省科技惠民项目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负责的国家科技惠民计划项目总体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单位)作为国家科技惠民计划项目的省级组织单位,依托省科技惠民项目办公室,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征集、遴选、向国家推荐科技惠民计划先进适用科技成果,建立和更新全省科技惠民计划先进科技成果库;
    (二)负责根据国家科技惠民计划工作的总体部署,制定河北省科技惠民工作的总体思路和重点任务;
    (三)负责向国家择优推荐基层申报的国家科技惠民计划项目;
    (四)负责项目计划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绩效评价、考核验收等,项目验收通过后,负责制定项目实施成果推广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集成科技资源,协调落实相关政策、资金等保障条件;
    (五)负责促进政产学研用结合,探索示范项目技术集成机制、项目组织机制,制订科技奖励与激励政策等;
    (六)负责建立和管理专家库、完善专家咨询制度。专家组的主要职责是:为惠民计划的组织、实施、重点内容提供建议;指导基层凝练惠民计划项目;参与项目实施方案的评审论证,并提出修改建议;参与惠民计划项目的监督管理、考核验收等工作。
 
    第五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进行项目资金管理。主要负责项目预算审核;地方配套资金的筹措与管理;负责组织编制惠民计划项目中期预算和年度预算;负责根据中央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结合地方财政投入,统一下达到项目牵头单位所在基层财政部门。
 
    第六条 各设区市科技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负责向省级组织单位推荐国家科技惠民计划项目,配合省级组织单位开展项目管理工作。
 
    第七条 县(市、区)级科技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单位)作为国家科技惠民计划项目的基层组织单位,是项目实施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由基层政府领导担任组长、政府相关部门为成员的项目领导小组,对项目实施进行协调组织领导,明确各成员权利与责任;建立基层科技惠民项目实施办公室,负责项目实施具体工作,明确各成员权利与责任;建立由技术专家、用户、管理者组成的项目实施专家组,对项目提供技术和管理咨询;
    (二)根据国家科技惠民计划项目指南和管理办法中对项目承担单位的相关要求,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经费预算书;
    (三)开展项目可行性论证和项目预算审核;
    (四)负责项目的实施管理。负责落实基层配套资金,并提供资金来源证明,明确到位时间进度安排。负责政策、人才等保障条件。每年定期将项目执行情况汇总,并通过设区市科技局、财政局或省直有关部门报送省科技惠民计划项目办公室;
    (五)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督导和检查工作。
 
第三章 评审推荐
 
    第八条 省科技厅根据科技部国家科技惠民计划项目指南或相关申报工作安排,在本厅网站上发布关于组织申报国家科技惠民计划项目的通知。设区市科技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组织申报。
    第九条 申报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和河北省科技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及科技政策和产业政策。优先支持范围:
    (一)人口健康领域。优先支持远程医疗、临床医疗和转化医学、医疗器械、体育运动康复器材、生殖健康、民族医药等技术的转化应用;
    (二)生态环境领域。优先支持生态治理与恢复、大气等污染控制、饮用水保障、污染土壤治理、垃圾与污泥处理、以及城镇绿化与园林建设,宜居建筑、新能源利用、节能环保建材等技术的转化应用;
    (三)公共安全领域。优先支持基于北斗系统的警务应用、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食品安全检测预警、重大自然灾害监测预警、重大生产事故预防等技术的转化应用。
    (四)城乡发展领域。优先支持社会保障信息系统、数字通信、数字社区、地理信息系统等技术的转化应用。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河北省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等。
    (二)在相关研究领域和专业应具有一定的技术优势,技术提供方和承担单位应当长期从事本领域业务或研究工作,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积累。
    (三)能够充分发挥产学研用联合的优势,突出用户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作用。鼓励用户优先作为项目承担单位的牵头单位。
    (四)具有良好的项目实施条件,项目示范区明确,具有为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技术装备和资金保障,课题组成员结构合理。
    (五)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能够调动相关资源开展工作,并具有行之有效的技术成果展示和推广条件。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基层组织单位的领导和协调下,按有关要求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预算,报基层科技惠民项目办公室。基层科技惠民项目办公室组织开展项目可行性论证和项目预算审核,可行性论证意见要对项目所选取科技成果的先进性、成熟性、适宜性、产权使用等方面给出明确结论;对项目实施方案的可行性、可操作性等方面做出科学评价;对项目预算的合理性提出审核和修正意见;对项目的管理机制的运行做出切合实际的判断。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可行性论证和项目预算审核意见,修改完善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预算,按程序报送设区市科技局、财政局或省直有关部门。设区市科技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初审后,推荐到省科技惠民项目办公室。
 
    第十二条 省科技惠民项目办公室根据国家科技惠民计划项目指南和管理办法,结合河北省科技发展战略,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初审。对初审通过的项目,由省级组织单位组织专家评审,根据实施方案的质量、组织保障能力、投入努力程度等条件,结合评审结果,将符合推荐要求的项目,择优限项向科技部、财政部报送项目实施方案和预算报告。
 
    第十三条 省科技惠民项目办公室依据科技部立项和预算批复,通过设区市科技局、财政局或省直有关部门通知基层组织单位以批复下达时间为项目实施起始时间,组织修改项目实施方案和完善预算方案,明确与基层组织单位、项目承担单位的责任和权益,协调落实其它来源资金,地方财政投入和其它来源资金投入预算金额和投入结构一般不得调整。各方签字盖章后,报科技部审核备案。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基层组织单位按照修改后的项目实施方案和有关要求,组织项目承担单位具体落实,协调基层相关资源共同推进。
    第十五条 项目管理实行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责任制、合同管理制。确保有关领导、部门、人员责任到位,确保各个渠道的资金足额到位、专款专用,确保项目实施质量和实施进度,确保项目完成后充分发挥效益。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覆盖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电子、音像、文字、数据等材料档案。
    第十六条 基层组织单位每年通过设区市科技局、财政局或省直有关部门按时向省惠民计划项目办公室报送年度执行情况报告,报告应包括项目资金到位与使用情况、项目计划进度完成情况、项目年度指标完成情况、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措施等。
    第十七条 省科技惠民项目办公室对项目实行动态管理,不定期对部分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督导检查,以便及时准确地了解、核实项目执行情况。每年汇总向科技部、财政部报送项目实施年度进展情况综合报告。
    第十八条 基层组织单位因不可抗拒因素需变更项目任务、无法落实项目实施保障条件的,应首先通过设区市科技局、财政局或省直有关部门向省科技惠民项目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省科技惠民项目办公室报请科技部批准后方可执行。对于未经批准变更项目任务、未落实项目实施保障条件的基层组织单位,视情况终止项目或取消未来三年的项目申报资格,追回财政拨款。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经费严格按照财政部、科技部《科技惠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省财政厅根据中央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额度和地方财政投入额度,统一下达到项目牵头单位所在基层财政部门,基层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拨付专项经费。
    第二十一条 项目牵头单位应当及时足额向联合合作单位转拨专项经费,并加强对合作单位经费使用的监督和管理。项目牵头单位和联合合作单位不得层层转拨、变相转拨经费。
    第二十二条 基层组织单位每年通过设区市科技局、财政局或省直有关部门向省科技惠民项目办公室报送项目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第二十三条 省科技惠民项目办公室不定期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财务检查,重点检查财政投入外其他来源资金的落实情况,经费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合理性。
    第二十四条 省科技惠民项目办公室每年向科技部、财政部报送项目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汇总报告。专项经费下达之日起至年终不满三个月的,当年可不编报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其经费使用情况并入下一年度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第六章 验收考核
 
    第二十五条 项目任务完成后,由基层组织单位在一个月内通过设区市科技局、财政局或省直有关部门向省级组织单位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并将验收材料报送省科技惠民项目办公室,验收材料主要包括:
    (一) 项目执行情况总结报告,包含项目及经费执行绩效情况报告
    (二) 项目验收表
    (三)用户使用报告
    (四)财务审计报告。需由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出具,审计内容为:项目执行期内资金到位与支出情况、项目执行期内各年度实现的各项经济指标以及累计实现的各项经济指标。
    (五) 相关附件。包括:项目实施应用效果证明、培训证明、用户证明、效益证明,项目实施过程中取得的各类成果的证明材料如鉴定报告、检测报告等,已有产品或样品的可附照片。
    第二十六条 省科技惠民项目办公室报请省国家科技惠民计划项目协调领导小组批复后,首先组织完成项目财务验收,然后遴选成立由技术、用户、管理、财务等多方参与的项目验收组,通过审查验收材料、现场考察、会议质疑等程序,形成项目验收意见。项目验收意见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
    (一)项目实施方案确定的目标和任务已基本完成、经费使用合理的、民众高度认可的,为通过验收。
    (二)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为不通过验收:
    1.没有达到项目主要考核指标;
    2.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
    3.实施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
    4.无正当理由且未经批准,超过规定执行期限半年以上仍未完成项目任务;
    5.经费使用存在严重问题。如: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未对项目经费分别进行单独核算;截留、挤占、挪用专项经费;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经费;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虚假承诺、其他来源资金不到位;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省科技惠民项目办公室在项目验收结束后一个月内,将验收意见通过设区市科技局、财政局或省直有关部门通知基层组织单位。未通过验收的,基层组织单位应在接到通知起的三个月内,组织项目承担单位进行整改,在基本达标后再次提出验收申请。仍未通过验收且无正当理由的,基层组织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及相关负责人三年内不得承担本计划的项目。
    第二十八条 在项目通过验收的一个月内,基层组织单位要将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电子、音像、文字、数据等材料档案,连同项目验收意见、项目总结报告、用户使用报告、财务审计报告等验收材料通过设区市科技局、财政局或省直有关部门报送省科技惠民项目办公室。为项目实施成果推广方案提供基础材料。
    第二十九条 项目涉及的知识产权等问题,严格按照《科学技术进步法》及有关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项目如涉及保密事项,要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 推广与激励
 
    第三十条 项目验收后,省科技惠民项目办公室及时将项目实施成果及经验报送相关中央级业务主管部门,由相关中央级业务主管部门视情况组织先进技术成果及经验在全国推广应用。省科技惠民项目办公室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成果的推广方案,也可从科技成果目录中遴选其它新的技术成果充实推广方案,明确推广目标、推广范围、推广主体及保障措施,推广方案实施时间一般为三年以上。省科技惠民项目办公室按照推广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成果在河北省的推广应用。
    第三十一条 建立项目实施绩效评价制度。项目验收后三年内,省科技厅会同财政厅开展项目实施绩效评价工作,对于项目执行效果、经费使用、管理工作等以及成果推广方案落实情况综合绩效评价结果良好的项目,省科技惠民项目办公室向科技部申请以奖代补的后补助方式,支持项目在全省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第三十二条 省科技厅、财政厅建立完善信息公开和信用管理制度。建立科技惠民计划信息和成果管理平台,对项目立项信息和成果成效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促进成果共享与应用。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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